序 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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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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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機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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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定依據(j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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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理決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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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 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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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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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投資擴建民用機場項目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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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
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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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4〕2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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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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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,國土資源、環(huán)保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,加強監(jiān)管,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劃和產業(yè)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,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,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,予以制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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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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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投資城市軌道交通車輛、信號系統(tǒng)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(tǒng)制造項目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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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
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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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4〕2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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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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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,國土資源、環(huán)保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,加強監(jiān)管,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劃和產業(yè)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,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,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,予以制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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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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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投資紙漿項目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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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
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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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4〕2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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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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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,國土資源、環(huán)保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,加強監(jiān)管,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劃和產業(yè)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,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,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,予以制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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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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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投資日產300噸及以上聚酯項目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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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
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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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4〕2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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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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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,國土資源、環(huán)保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,加強監(jiān)管,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劃和產業(yè)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,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,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,予以制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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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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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投資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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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
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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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4〕2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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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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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,國土資源、環(huán)保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,加強監(jiān)管,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劃和產業(yè)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,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,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,予以制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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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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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投資年產100萬噸及以上新油田開發(fā)項目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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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
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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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4〕2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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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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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,國土資源、環(huán)保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,加強監(jiān)管,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劃和產業(yè)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,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,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,予以制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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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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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投資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(fā)項目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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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
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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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4〕2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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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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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,國土資源、環(huán)保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,加強監(jiān)管,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劃和產業(yè)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,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,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,予以制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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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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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投資冷軋項目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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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
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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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4〕2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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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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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,國土資源、環(huán)保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,加強監(jiān)管,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劃和產業(yè)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,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,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,予以制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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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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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投資乙烯改擴建項目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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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
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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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4〕2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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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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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,國土資源、環(huán)保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,加強監(jiān)管,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劃和產業(yè)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,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,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,予以制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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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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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投資醫(yī)學城、大學城及其他園區(qū)性建設項目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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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
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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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4〕2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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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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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,國土資源、環(huán)保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,加強監(jiān)管,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劃和產業(yè)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,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,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,予以制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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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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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投資精對苯二甲酸(PTA)、甲苯二異氰酸酯(TDI)項目及對二甲苯(PX)改擴建項目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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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
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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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4〕2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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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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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,國土資源、環(huán)保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,加強監(jiān)管,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劃和產業(yè)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,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,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,予以制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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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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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投資衛(wèi)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、國家特殊規(guī)定的移動通信系統(tǒng)及終端等生產項目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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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
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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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4〕2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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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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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,國土資源、環(huán)保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,加強監(jiān)管,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劃和產業(yè)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,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,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,予以制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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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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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投資F1賽車場項目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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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
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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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4〕2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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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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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,國土資源、環(huán)保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,加強監(jiān)管,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劃和產業(yè)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,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,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,予以制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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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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價格評估人員執(zhí)業(yè)資格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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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
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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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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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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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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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力用戶向發(fā)電企業(yè)直接購電試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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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能源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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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家電力監(jiān)管委員會、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(fā)〈電力用戶向發(fā)電企業(yè)直接購電試點暫行辦法〉的通知》(電監(jiān)輸電〔2004〕17號)
《國家電力監(jiān)管委員會、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、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電力用戶與發(fā)電企業(yè)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電監(jiān)市場〔2009〕2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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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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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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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力市場份額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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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能源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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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電力監(jiān)管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3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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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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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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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(wèi)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(yè)指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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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(yè)和
信息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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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衛(wèi)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(guī)定》(國務院令第129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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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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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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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信業(yè)務經(jīng)營者拍賣碼號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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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(yè)和
信息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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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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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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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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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信信息網(wǎng)絡系統(tǒng)集成企業(yè)資質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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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(yè)和
信息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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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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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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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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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(yè)資質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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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(yè)和
信息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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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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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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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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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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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(yè)和
信息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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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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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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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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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信建設監(jiān)理企業(yè)資質認證和監(jiān)理工程師資格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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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(yè)和
信息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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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
《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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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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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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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辦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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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力資源
社會保障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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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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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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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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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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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監(jiān)
管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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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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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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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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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讀類光盤生產設備引進、增加與更新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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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出版
廣電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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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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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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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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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(jīng)營單位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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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出版
廣電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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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出版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94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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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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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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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業(yè)佈局
聯(lián)繫協(xié)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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